7月11日,是第15个中国航海日。本次航海日的主题是: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10日下午,航海日新闻发布会在宁波召开,发布会上都说了些什么内容?往下滚动,先睹为快!
1.推广邮轮船票制
日前,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广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了推广邮轮船票直销、实施凭证上船、实施乘客信息提前申报与共享、推广使用行李信息条和加强部门协作监管等五个方面推广实施内容,并要求各邮轮港口加快实施。
2.航道区段标准统一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了长江干线“3000吨级船舶直达宜宾、5000吨级船舶直达重庆、万吨级船舶直达武汉、5万吨级船舶直达南京”的航道区段标准,并作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
3.推进国际海运领域对外开放
今年初,国务院先后公布了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涉及交通运输,特别是国际海运领域对外开放等政策和法规。
一是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全面对外开放。
外商可在中国境内成立独资公司,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同时,不再单独针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实施相应审批,而是按照内资与外资一致原则,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是审批事项大幅缩减。
取消国际集装箱船和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和普通货船运输业务以及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将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下放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国际海运领域审批事项大幅缩减,行业管理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
三是从业门槛进一步降低。
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运力条件,由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五星红旗”船舶放宽到“五星红旗”或者“非五星红旗”船舶均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无需提供财务责任担保,之前以保证金为财务责任形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于2019年5月至7月集中申请退还保证金(含利息);已取得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后,可新增光租的五星旗船从事相应经营范围的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取消了必须以自有运力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的限制。
发布会文字实录请移步至交通运输部网站:2019年中国航海日专题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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